您的位置:首页 > 设计大赛

都江堰市城市LOGO、旅游推广语和城市形象展示片征集公告

发布时间:2014-06-02      截止时间:2014-07-20    阅读量:846次     
活动赏金:
200000.00
都江堰市因堰而名,因水而兴,境内有世界文化遗产—青城山·都江堰,是世界自然遗产—四川大熊猫栖息地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更好地彰显城市特色、塑造城市形象,现公开征集“城市LOGO”、“旅游推广语”及“城市形象展示片”,现将征集事项公告如下,欢迎积极投稿应征。

    一、承办单位

    都江堰市国际旅游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

    二、作品要求

    (一)城市LOGO。作品以图案的形式呈现,要独具特色、美观大方,高度概括都江堰城市元素。

    (二)旅游推广语。旅游推广语要具有较强的旅游感召力,语言易记易懂,便于传播和推广。

    (三)城市形象展示片。要综合反映都江堰市特色优势,富有吸引力和艺术感染力;可以使用软件技术生成处理;时长5秒至10秒。

    应征者开展创作前可以登录都江堰市门户网站《中国·都江堰》(网址:http://www.djy.gov.cn/index.php)了解都江堰基本市情,为创作工作提供参考,并在该网址下载《应征作品信息报名登记表》(详见附件)。

    三、征集时间

    (一)城市LOGO、旅游推广语: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。

    (二)城市形象展示片: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。

    四、投稿办法

    (一)应征者可将作品投送至邮箱:782061027@qq.com。也可以邮寄至: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215号,联系人:刘洪,联系电话:028-87121027,13540229401。

    (二)投稿者应在稿件后附件署明投稿人姓名、联系电话、邮箱号和邮件地址。

    (三)投稿稿件应附作品含义的文字说明。

    五、评选办法

    (一)城市LOGO、旅游推广语

投稿截止以后,主办方将组织初评,分别评出城市LOGO及旅游推广语入围作品50件,再通过专家评审组和都江堰市群众问卷调查等方式,分别选出候选作品10件、优秀作品2件,经过主办方评议,分别确定当选作品1件。

    (二)城市形象宣传片

    应征截止以后,主办方将组织初评,评出入围作品5件,再通过专家评审组,选出候选作品2件,当选作品1件。

    六、奖励办法

    (一)城市LOGO

    1.入围作品(50件),每名作者将获奖金500元。

    2.候选作品(10件),每名作者将获奖金5000元。

    3.优秀作品(2件),每名作者将获奖金50000元。

    4.当选作品(1件),作者将获奖金200000元。

    (二)旅游推广用语

    1.入围作品(50件),每名作者将获奖金500元。

    2.候选作品(10件),每名作者将获奖金1000元。

    3.优秀作品(2件),每名作者将获奖金5000元。

    4.当选作品(1件),作者将获奖金20000元。

    (三)城市形象展示片

    1.入围作品(5件),每名作者将奖金20000元。

    2.候选作品(2件),每名作者将奖金50000元。

    3.当选作品(1件),作者将获奖金200000元。

    “城市LOGO”、“旅游推广语”和“城市形象展示片”的入围作品、候选作品和当选作品作者将同时获得青城山、都江堰旅游景区终身免费荣誉卡一张,持卡凭身份证可以免费游览青城山、都江堰景区;另获得由主办方提供的证书一份。

    七、相关声明

    (一)承办方有最终决定都江堰城市LOGO、旅游推广语及城市形象展示片获奖作品的权利。

    (二)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,最终评审成为都江堰城市LOGO、旅游推广用语和城市形象展示片的作品知识产权(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、对作品的一切平面、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)自始即归主办方所有。主办方有权对成为都江堰城市LOGO、旅游推广语及城市形象展示片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、开发、修改、授权、许可或保护等。

    (三)应征者提交作品时须提交作品创作的含义说明;应征作品须为原创作品,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过,并确 认版权无任何第三方权利要求。

    (四)由于作品的可复制性,应征作品一律不再退还作者。

    (五)每份作品的获奖者仅限一人(含法人),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以署名排名第一的作者为准。

    (六)获奖人员的证书、荣誉卡、奖金就高不重复。

    (七)主办方对本次征集活动的未尽事宜,拥有解释权。

附件:都江堰城市LOGO登记表

都江堰市国际旅游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     

2014年5月26日   


http://www.djy.gov.cn/article.php?content=69195